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要求,结合国务院“水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提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的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总量和雨水径流高峰流量不得超过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开发项目占用水域应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面率不降低。
二、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系统和水环境的影响,新建地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一般按照不超过0.5进行控制;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得超过改造前,不应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三、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其配套标准为:每100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优先采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等生态型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调蓄设施或者雨水收集回用设施补充。
四、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内部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来水。
五、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30%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自行车道等路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
六、需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建筑工程,其雨水综合利用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宁建环字[2014]612号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用地开发前后的综合径流系数应当进行核算并给出详细说明。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设计说明应当报送南京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办理“节水三同时”相关手续,其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①项目概况简介(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证明、项目周围市政给排水管线现状条件图等);②项目所在地年降雨量资料;③项目范围内降雨总量、雨水可收集量、雨水利用量计算说明;④水量平衡关系图,包括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用水量计算等;⑤雨水处理工艺及流程说明;⑥雨水回用水质标准及水质保障措施等。
八、南京市城市供节水管理部门,将开展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未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将严格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 |